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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訂發佈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指引 自今日起施行
11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修訂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2025年11月修訂)》,並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

智通財經APP獲悉,11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修訂發佈了《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2025年11月修訂)》,並自2025年11月19日起施行。指引提出,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本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爲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於30只;(二)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三)標的指數發佈時間不短於3個月,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指數除外;(四)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原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

第1號——指數基金

(2025年11月修訂)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開募集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指數基金)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3號——指數基金指引》(以下簡稱《指數基金指引》)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以下簡稱《基金上市規則》)等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開發指數基金並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交易的,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沒有規定的,適用《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指引》等相關規定。

本指引所稱指數基金,是指符合《指數基金指引》規定並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指數基金,包括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和上市開放式基金。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應當根據本所基金風險管理有關規則做好人員配置、業務制度及技術系統方面的準備工作,充分評估開發相關基金並上市交易的合理性和對市場平穩運行的影響。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本所上市交易,其標的指數爲非寬基股票指數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的指數的成份證券數量不低於30只;

(二)標的指數的單一成份證券權重不超過15%且前5大成份證券權重合計佔比不超過60%;

(三)標的指數發佈時間不短於3個月,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符合國家戰略和產業政策的指數除外;

(四)權重佔比合計90%以上的成份證券過去1年的日均成交金額位於其所在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的前80%。

前款所述寬基股票指數,是指選樣範圍不限於特定行業或投資主題,反映某個市場或某種規模股票表現的指數。寬基股票指數不受上述限制,但單一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原則上不超過30%。

基金管理人申請開發債券指數基金,其標的指數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要求,利率債(含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指數基金不適用前述要求。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擬開發指數基金並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應當在基金髮售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金髮售業務申請;

(二)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基金註冊時提交的關於標的指數符合相關要求的材料;

(三)標的指數或者其編制方案與申請基金註冊時有無重大變化的說明及承諾;

(四)中國證監會准予基金註冊的批覆;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材料。

標的指數或者其編制方案符合本指引第四條要求且材料齊備的,本所予以辦理髮售業務。

第六條 指數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向本所提交指數基金上市申請,本所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指數基金,按照《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安排基金上市。

第七條 指數基金在本所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約定。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指引的,本所可以依據《基金上市規則》等相關規定,對其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第九條 本指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於2023年8月10日發佈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指數基金開發(2023年8月修訂)》(上證發〔2023〕133號)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智通財經編輯:馮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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